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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A公司将汇票背书给B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公司再转让 背书人C公司将票据背书给D公司后,但未记载背书日期 汇票背书给甲委托收款后,甲又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乙 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和乙
若乙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乙不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若乙再行背书转让,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若乙再行背书转让,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质押给乙,乙随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现丙因汇票无法承兑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伟森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地中海蓝公司,然而伟森公司在将汇票交付地中海蓝公司时并未将被背书人地中海蓝公司的名称记载在汇票之上,后地中海蓝公司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上自己的名称 甲将一张记载有“不得转让”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注明经出票人同意可以转让 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并注明,其中50万元背书转让给乙,另外50万元背书转让给丙
甲的观点①、乙的观点① 甲的观点①、丙的观点① 乙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② 甲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①
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 甲不是付款人,无付款责任。 乙尚欠甲债务未归还。 甲、乙间授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注明背书日期为2010年4月10日,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注明背书日期为2010年4月2日 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乙被丙吸收合并,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注明被背书人为"建行北京分行" 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丙偷得该汇票并盗盖乙的签章背书转让给丁
乙公司的背书为限制背书,该汇票不具有流通性,丁的转让行为无效 乙公司的背书是有效背书,其产生的效力是乙公司仅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的行为为回头背书,因甲公司是出票人,甲公司不能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 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追索
乙不可以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 乙再背书转让给丙,该背书行为无效 乙再背书转让给丙,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乙再背书转让给丙,甲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乙向丙转让汇票的行为不合法 若丙再次背书转让汇票,乙对丙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若丙不慎丢失汇票,可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若丙背书转让该汇票,汇票将失去支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