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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必须由其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县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必须由其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自治区、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 县人民政府 乡、 镇人民政府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省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法》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城市、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城市、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