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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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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经过县(区)局局长批准,即可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记账凭证、报表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调取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记账凭证、报表的,应当在30日内归还  实施调账检查前,应当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调取账簿时应当同时开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对纳税人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场所进行检查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稽查局局长批准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整退还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整退还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 30日内退还  
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可以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及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到机场检查单位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询问纳税人有关纳税的问题和情况  
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  到车站、码头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和货物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对纳税人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上路检查纳税人所运输的货物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检查的对象,涉及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必须慎重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派人执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包括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  检查纳税人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应纳税的货物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税收征收管理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人民银行对有关金融单位相关会计账簿的监督  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实施检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记账凭证的检查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对纳税人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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