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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不能继续举行听证 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 应中止审理
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确认申请人对法院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授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在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是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半月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申请再审 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7日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 人民法院的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 人民法院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确认申请人对法院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授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在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是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半月
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