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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诋毁商誉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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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案可认为是一种装潢,该厂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厂的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触犯了刑法,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该厂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该厂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表示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诋毁商誉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防止市场出现寡占和独占,抑制具有强大市场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而反垄断法则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有损良俗的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将过度竞争状态恢复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注入竞争活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竞争法的范畴,两法常常相互交织,共享执法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从不同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竞争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表示行为  属于合法的竞争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冒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企业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直接给其他经营者造成了损害后果  
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国《谢尔曼法》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  
商业贿赂行为;搭售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有奖销售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通谋投标行为;具有特殊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建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属于合法的竞争行为  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表示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冒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欺诈性交易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企业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给其他市场主体造成了损害后果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公法范畴,反垄断法属于私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不属于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先于知识产权法使用  具体的知识产权规则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  共同适用,不分先后  不确定  
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  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混淆行为  
德国是竞争立法最早的国家  美国的竞争立法,开辟了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个领域  美国和英国是综合式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全面调整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还调整了部分垄断行为(包括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先于知识产权法使用  具体的知识产权规则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  共同适用,不分先后  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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