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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环境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监测点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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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置的周边环境应符合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监测点周围空间可以密闭,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夹角小于30。  
(A)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8个  (B)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无例行监测点位,应设置2~4个监测点  (C)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无例行监测点位,应设置1~3个监测点  (D)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监测点的数目依保护目标的多少而确定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8个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无例行监测点位,应设置2~4个监测点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无例行监测点位,应设置1~3个监测点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监测点的数目依保护目标的多少而确定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5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本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5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本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城市道路评价项目,监测点的布设应结合敏感点的垂直空间分布进行设置  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  一级评价项目各监测期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监测点位置应重合  二级评价项目如需要进行2期监测,应与一级评价项目相同,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调整监测点位  各级评价项目的各个监测点都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敏感区域、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5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本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监测点不少于8个  监测不得少于冬、夏两期  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d有效数据  监测可选取一期不利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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