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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 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所得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设备的投资额
扶持优强中小企业 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财政扶持,税收优惠 保护其产品价格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小微企业所得减半政策适用主体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 小微企业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
重点扶持弱小企业 扶持优强中小企业 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财政扶持,税收优惠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 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所得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设备的投资额
蔬菜、豆类养殖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蔬菜、豆类养殖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
重点扶持弱小企业 提升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财政扶持,税收优惠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扶持优强中小企业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