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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借房产,自交付出借房产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区的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额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3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耕地),应从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借自建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月起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和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额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3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