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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了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本级人民法院 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向本级人民法院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 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原审人民法院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可以直接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独立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10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刑罚不当的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