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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十级,最轻的为一级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鉴定的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到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刘某罹患职业病,无须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刘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对刘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组由3至5名医疗卫生专家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员由乙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机抽取
只要发生工伤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发生工伤就应当立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户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为最终结论 李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60日
单位劳动鉴定小组; 省公司社保局;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用人单位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本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组成,同时还应当包括用人单位代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上级部门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国务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到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级(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有资质的三甲医院
设县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设区的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暂缺
用人单位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5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发生工伤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发生工伤就应当立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自己认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0级,最轻的为1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