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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乙嘲笑甲的行为性质,以下认定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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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由于触犯的罪名不同,所以甲乙不成立共犯,由于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以,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和乙就盗窃罪成立共犯,但是,对甲仍然认定为盗窃罪,对乙认定为抢劫罪,由于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以,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和乙就盗窃罪成立共犯,但是,对甲仍然认定为盗窃罪,对乙认定为抢劫罪,但是,对甲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和乙就盗窃罪成立共犯,但是,对甲仍然认定为盗窃罪,对乙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抵消权的行为  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乙工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已成立,但未生效  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应认定为欺诈,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赔二  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只有乙享有撤销权  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应认定为欺诈,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赔二  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只有乙享有撤销权  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并罚  
嘲笑孙某“童男子”隐含了怂恿其实施强奸罪的意思,因而是教唆犯  王某嘲笑孙某“童男子”并没有让其实施犯罪的明确意图,不成立教唆  如果孙某未满14周岁,王某教唆孙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是正犯  本案中被教唆人孙某强奸未遂,对于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认定为欺诈,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赔二  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只有乙享有撤销权  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若乙单位是仅提供公益服务而从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误以为乙和甲存在特定联系,均不应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  若甲单位是仅提供公益服务而从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即便乙是经营者,由于其使用的不是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因此也不应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  若没有引人误认为乙与甲存在特定联系或误认为乙提供的服务是甲的服务,则不应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  若认定乙实施了混淆行为,在甲因该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乙因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判处乙给予甲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嘲笑孙某“童男子”隐含了怂恿其实施强奸罪的意思,因而是教唆犯  王某嘲笑孙某“童男子”并没有让其实施犯罪的明确意图,不成立教唆  如果孙某未满14周岁,王某教唆孙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是正犯  本案中被教唆人刊、某强奸未遂,对于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丙故意杀人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了,在一审判决之前又供述的,所以不能认定丙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免除处罚  甲、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后来甲经亲友规劝去公安机关投案,但只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盗窃的活动,而拒绝供述乙也参与了此盗窃活动,所以不能认定甲自首  余某实施了抢劫罪和强奸罪,他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时只如实供述了抢劫行为,对于抢劫罪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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