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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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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元宝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成立  
乡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拆迁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  
乡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拆迁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  
甲县和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甲县管理为主  甲县和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乙县管理为主  仅由甲县人民政府管理  仅由乙县人民政府管理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甲县和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甲县管理为主  仅由甲县人民政府管理  甲县和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乙县管理为主  仅由乙县人民政府管理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元宝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成立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元宝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成立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元宝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成立  
全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全部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甲镇.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乙、丙、丁镇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甲镇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乙、丙、丁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甲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的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  乙可以在对下令关掉乙印刷厂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甲镇下发通知的行为提出审查请求  乙可以对甲镇人民政府下发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乙可以对下令关闭乙印刷厂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全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全部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甲镇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乙、丙、丁镇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甲镇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乙、丙、丁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甲厂具有原告资格  甲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因甲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甲厂的请求不成立  因元宝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甲厂的请求成立  
甲县和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甲县管理为主  甲县和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乙县管理为主  仅由甲县人民政府管理  仅由乙县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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