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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钱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钱某有权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孙某有权对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进行监督 钱某有权对赵某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赵某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撤销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李某享有监督权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周某享有异议权 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合伙人赵某提议,重新装修办公场所 合伙人钱某提议,以合伙企业的厂房为其他企业提供抵押担保 合伙人孙某提议,转让合伙企业的某项专利技术 合伙人侯某提议,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罗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偿还 赵、钱、孙偿还 赵、钱、孙、李按照合伙协议的比例偿还 赵、钱、孙、李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物业租赁一层房屋作为餐厅的店面 钱某将自家一辆二手面包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该有限合伙企业 孙某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火锅店 侯某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餐具采购合同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事务提出异议 赵、钱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赵、钱个人承担
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赵某以2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赵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侯某入伙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侯某可以入伙 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侯某可以入伙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侯某不得入伙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李某的死亡即发生退伙的效力 因李某的死亡,该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由于李某的死亡,其妻杨某和其子李小某可以继承李某的份额,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