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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采用代销的,期限届满,出售的债券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证券发行采用包销或代销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发行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负责发行申请的注册 股票发行采用包销的,证券公司有权在包销期内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
证券发行制度 信息__制度 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机构监管制度
证券发行制度 信息__制度 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机构监管制度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Ⅲ、Ⅳ Ⅰ、Ⅱ、Ⅲ、Ⅳ
发行人自行确定 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采取公开劝诱方式发行证券
发行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 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采用包销方式销售证券的,承销人可将未售出的证券部退还发行天线 证券承销期限可以约定为60日 采用代销方式销售证券的,承销人应将发行人证券全部购入 代销期限届满销售股票数量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0%的为发行成功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28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其中按员工持股计划人数90人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采取公开劝诱方式发行证券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国际证券发行人所属国法律 国际证券发行地所在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