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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砾类土不能排除液化的可能性 采用≤0.005 mm的颗粒含量判定液化性时,不计入≥5 mm的颗粒粒组的影响 液化初步判定时,地下水位以上的非饱和土可判为不液化 当上限剪切波速大于土层的剪切波速时,可判为不液化
(A) 土的颗粒太粗(粒径大于5 mm颗粒的含量大于某个界限值)或太细(颗粒小于0.005 mm颗粒的含量大于某个界限值),在初判时都有可能判定为不液化 (B) 饱和土可以采用剪切波速进行液化初判 (C) 饱和少黏性土也可以采用室内的物理性质试验进行液化复判 (D) 所有饱和无黏性土和少黏性土的液化判定都必须进行初判和复判
实测锤击数 工程正常运用期的锤击数 经深度修正后的锤击数 按上覆土层总压力修正后的锤击数
进行场地液化判别的深度为自地面以下20m 进行场地液化判别的对象为饱和砂土及亚砂土层 应首先根据地层时代,黏粒含量与地震烈度,地下水埋深,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等进行初判,初判有液化可能性时,应进一步判定其液化性 对初判为可能液化的土层,必须通过标贯方法进一步判定液化性
当场地烈度不超过6度时,可不必进行液化性判别 砂土的液化性初判时,可不考虑黏粒含量百分率的影响 实测标准贯入击数越大,土的液化可能性就越小 地下水水位越高,液化可能性就越小
实测锤击数 工程正常运行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和水位下的锤击数 经深度修正后的锤击数 按上覆土层总压力修正后的锤击数
初判时为不液化的土层可判为非液化层,不必进行复判 初判时不能排除液化性的土层不一定是液化土层,需进行复判 地下水位的变化对土体的液化性无明显影响 黏性土不存在液化问题 非饱和土不存在液化问题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 判别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液化性时,可先进行初判,对初判为液化的土层,可采用标准贯入等方法进一步进行液化性判别 当采用标准贯入判别液化性时,应对锤击数进行杆长修正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液化指数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7~9度烈度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判别饱和的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液化时,可先进行初判,对初判不能排除液化的土层,可采用标准贯入等方法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 当采用标准贯入判别液化时,应对锤击数进行杆长修正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液化指数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地质年代早于晚更新世的土层不会发生液化 小于5mm的颗粒质量百分含量不足30%时,可判为不液化 勘察工作中处于地下水位以上的非饱和土可不必进行液化判定 黏粒含量超过某一临界值时可判为不液化
进行场地初步液化判别的深度为自地面以下20m 进行场地液化判别的对象为饱和砂土及亚砂土层 应首先根据地层时代,黏粒含量与地震烈度,地下水埋深,上履非液化土层厚度等进行初判,初判有液化可能性时,应进一步判定其液化性 对初判有可能液化的土层,必须通过标准贯入方法进一步判定液化性,不得采用其他方法
初判时为不液化的土层可判为非液化层,不必进行复判 初判时不能排除液化性的土层不一定是液化土层,需进行复判 地下水位的变化对土体的液化性无明显影响 黏性土不存在液化问题
进行场地初步液化判别的深度为自地面以下20m 进行场地液化判别的对象为饱和砂土及亚砂土层 应首先根据地层时代,黏粒含量与地震烈度,地下水埋深,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等进行初判,初判有液化可能性时,应进一步判定其液化性 对初判有可能液化的土层,必须通过标准贯入方法进一步判定液化性,不得采用其他方法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7~9度烈度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判别饱和的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液化时,可先进行初判,对初判为液化的土层,可采用标准贯入等方法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 当采用标准贯入判别液化时,应对锤击数进行杆长修正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液化指数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标准贯入锤击数 场地土层的剪切波速 砂土的相对密度 黏性土的相对含水量或液性指数
实测锤击数 工程正常运行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下的锤击数 经深度修正后的锤击数 按上覆土层总压力修正后的锤击数
卵砾类土不能排除液化的可能性 采用不大于0.005mm的颗粒含量判定液化性时,不计入不小于5mm的颗粒粒组的影响 液化初步判定时,地下水位以上的非饱和土可判为不液化 当上限剪切波速大于土层的剪切波速时,可判为不液化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设防标准大于6度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判别饱和的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液化时,可先进行初判,对初判不能排除液化的土层,可采用标准贯入等方法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 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击数法判别液化时,应对锤击数进行杆长修正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液化指数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标准贯入锤击数 场地土层的剪切波速 砂土的相对密度 黏性土的相对含水量或液性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