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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如果违反了有关备案规定,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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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甲、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5人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甲、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不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5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任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禁止无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其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经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水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20万人口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任务所在地  任一单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任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5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其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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