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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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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零散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以成为纳税人。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多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上缴的承包费或租金纳税。  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或承租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80日内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45日内  
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从事生产、 经宫的纳税人, 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 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  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15日  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30日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发包人所在地  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  发包人经营地  承包承租人所在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自然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天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工程或劳务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本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  承包承租人机构所在地  发包人出租人机构所在地  承包承租合同签订地  
有独立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上交承包费的承租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以成为纳税人。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上缴的承包费或租金纳税。  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或承租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承包人或承租人不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与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上缴承包费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80日内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45日内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上缴承包费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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