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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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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名例律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  三国时期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魏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名例律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  三国时期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魏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永微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曹魏律》  《晋律》  《北魏律》  《北齐律》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的名例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最早来源于《法经》的“杂法”,其作用是“具其加减”。  《魏律》把“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晋律》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把“刑名律”和“法例律”分别置于法典的第一篇和第二篇。  北齐时在法典的修订过程中,把刑名和法例合为一篇,从此中国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名例律”就形成了。  《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明律》为12篇,第一篇都为名例律。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名例律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  三国时期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魏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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