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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日 2008年6月3日 2008年6月15日 2008年6月20日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元的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贷款主债务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此时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尚未超过 银行最迟可以在2007年9月10日要求乙公司实现其抵押权 银行在2006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2008年6月3日 2008年6月15日 2008年5月1日 2008年6月20日
2008 年 10 月 30 日 2008 年 11 月 15 日 2008 年 11 月 20 日 2008 年 11 月 22 日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2008年10月1日 2008年10月2日 2008年11月1日 2008年11月2日
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2008年2月1日 2010年2月2日之后,乙银行可以请求确定债权额 乙银行只对办公楼拍卖所得的10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 乙银行对甲公司的最高额抵押也一并转让给C银行
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2008年2月1日 2010年2月2日之后,乙银行可以请求确定债权额 乙银行只对办公楼拍卖所得的1000元有优先受偿权 乙银行对甲公司的最高额抵押也一并转让给C银行
合并协议在2008年2月1日起生效 甲公司和乙公司最晚应在2008年2月11日书面通知各自的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丙公司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丙公司设立后承继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