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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它仅仅约束税务行政相对人,不约束税务机关本身 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
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收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 市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 市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
县以下税务机关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税收规范性文件每5年组织一次定期清理 “批复”性质的文件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收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规范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明确县级税务机关不得制定涉税文件 规范省级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一律无效
本级税务机关 提请市级税务机关 提请省级税务机关 不能确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在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以及发布形式上均存在区别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仅约束税务行政相对人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普遍适用规范的行为,即以普遍的行政管理事项或相对人为规范对象
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税收规范性文件每5年组织一次定期清理 可以将税收规范性文件解释权授权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废止规范性文件 税务稽查权 税务检查权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税务行政规范,即通常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行政规范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可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 税务行政规范虽然不是法律的构成形式,但是它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依据,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 税务行政规范是立规矩的行为,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某一类人或事均具有普遍约束力 税务机构征税过程中,不仅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还要依据税务行政规范
不得设定税收免税、退税、补税事项 不得溯及既往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批复”可以作为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规范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明确县级税务机关不得制定涉税文件 规范省级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一律无效
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 市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
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检查 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
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适用主体的特定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在制定程序和发布形式上存在区别 纳税人在提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可附带提请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向前发生效力的特征 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否则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收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