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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已经有效退出合伙,因为李某和韩某均表示同意 刘某已经有效退出合伙,因为他已经明确作出了这样的意思表示 刘某并未有效退出合伙,因为他没有征得其妻子的同意 刘某是否有效退伙取决于刘某再作出更加明确的意思表示
有权主张,因为他的妻子已经代他作出了投资决策,他当然享有投资营利 有权主张,因为刘某已经是合伙人,当然有权分得合伙利润 无权主张,因为刘某没有重新入伙,不能分配合伙利润 无权主张,因为还没有制定新的合伙协议,无法分配利润
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无效 刘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刘某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承担责任,因为刘某的妻子已经将入伙的3万元留给李某和韩某,刘某应当对其妻子的行为承担这种投资带来的风险责任 承担责任,因为刘某已经重新入伙,所以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不承担责任,因为刘某妻子的行为不能代表刘某,应当由其妻子承担投资风险 不承担责任,因为刘某并没有重新入伙
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必须经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均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刘某妻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李某和韩某有理由相信刘某愿意入伙 刘某妻子的行为使刘某重新成为合伙人,因为她已经将3万元钱交给李某和韩某 刘某妻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夫妻在入伙事宜上并不当然享有代理权,刘某自己没有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 刘某妻子的行为没有使刘某重新成为合伙人,因为李某当场表示拒绝
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必须经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均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应经张某与李某的一致同意 只需通知张某与李某 张某或李某主张以合理条件受让王某的份额的,王某必须将份额转让给张某或李某 朱某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刘某妻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李某和韩某有理由相信刘某愿意入伙 刘某妻子的行为使刘某重新成为合伙人,因为她已经将3万元钱交给李某和韩某 刘某妻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夫妻在入伙事宜上并不当然享有代理权,刘某自己没有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 刘某妻子的行为没有使刘某重新成为合伙人,因为李某当场表示拒绝
应经张某与李某的一致同意 只需通知张某与李某 张某或李某主张以合理条件受让王某的份额的,王某必须将份额转让给张某或李某 朱某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因为刘某的妻子已经将入伙的3万元留给李某和韩某,刘某应当对其妻子的行为承担这种投资带来的风险责任 承担责任,因为刘某已经重新人伙,所以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不承担责任,因为刘某妻子的行为不能代表刘某,应当由其妻子承担投资风险 不承担责任,因为刘某并没有重新人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李某、杨某、刘某三个自然人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李某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李某欲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应经张某与李某的一致同意 只需通知张某与李某 张某或李某主张以合理条件受让王某的份额的,王某必须将份额转让给张某或李某 朱某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刘某已经有效退出合伙,因为李某和韩某均表示同意 刘某已经有效退出合伙,因为他已经明确作出了这样的意思表示 刘某并未有效退出合伙,因为他没有征得其妻子的同意 刘某是否有效退伙取决于刘某再作出更加明确的意思表示
刘某已经有效退出合伙,因为李某和韩某均表示同意 刘某已经有效退出合伙,因为他已经明确作出了这样的意思表示 刘某并未有效退出合伙,因为他没有征得其妻子的同意 刘某是否有效退伙取决于刘某再作出更加明确的意思表示
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必须经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有权主张,因为他的妻子已经代他作出了投资决策,他当然享有投资营利 有权主张,因为刘某已经是合伙人,当然有权分得合伙利润 无权主张,因为刘某没有重新人伙,不能分配合伙利润 无权主张,因为还没有制定新的合伙协议,无法分配利润
李某、杨某、刘某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果不是能够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从登记之日起可以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要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李某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该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