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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如何办理生产经营性质的减免税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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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不能生产的规定的残疾人专用品  境外捐赠用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补偿贸易  无商业价格的广告品和货样  进口保税区使用的机器、生产车辆等  
已经批准但尚未发生的减免税金  出口退税  非生产、经营性的单位(个人)的征前减免税金  纳税人破产,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  
特定减免税的申请,首先是减免税的资格确从。然后是《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同减免税资格确认的依据足由同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专用品、专用仪器、专用生产设备的减免税,海关凭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批准文件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延期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科教用品  残疾人用品  保税区物资  
福利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院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向当地残联提出认定申请  《残疾人证》由残联、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认定的单位向认定部门交纳必要费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不再交纳费用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减免税货物申办的流程是: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不得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  
特定减免税的申请,首先是减免税的资格确认,然后是《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资格确认的依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专用品、专用仪器、专用生产设备的减免税,海关凭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证明函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经批准可以延期  
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的  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的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涛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的,应该事先向受让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担保金或保函。  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必须向海关申领“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民政福利企业退税  出口退税  注销欠税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款  
未发生的减免税  出口退税  企业申报的征前减免税金  注销欠税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款  
转出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转出申请  转入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转入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出人、转入人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转让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人接受转入地主管海关对转入货物的后续监管  
已批准未发生的减免税  出口退税  生产、经营性单位征前免征税金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  
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  境外捐赠用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无商业价格的广告品和货样  
发生征前的减免税  出口退税  符合国家政策即征即退的福利退税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