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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甲指使他人将何某绑架并活活打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还犯有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对甲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强奸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非法监禁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拐卖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林乙逃走的行为,林乙和包某构成共同犯罪
虽然甲某引爆的炸药包没有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仅造成两人轻微伤,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甲某构成犯罪既遂 如果甲某引爆的炸药包没有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仅造成两人轻微伤,则甲某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中甲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 本案中甲某的行为转化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与乙本来就有仇隙,在路上持木棒与乙打架,属互相斗殴的行为,甲对乙死亡所持心态为间接故意。对甲应定故意杀人罪 甲与乙斗殴,确实有间接故意的过错,但甲并未存心想杀死乙,所以不能定故意杀人罪,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他没有杀人故意只有伤害故意 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强奸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非法监禁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拐卖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林乙逃走的行为,林乙和包某构成共同犯罪
甲与乙本来就有仇隙,在路上持木棒与乙打架,属互相斗殴的行为,甲对乙死亡所持心态为间接故意。对甲应定故意杀人罪 甲与乙斗殴,确实有间接故意的过错,但甲并未存心想杀死乙,所以不能定故意杀人罪,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他没有杀人故意只有伤害故意 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聚众斗殴罪
郑某与高甲本来就有仇隙,在路上持铁棒与高甲打架,属互相斗殴的行为,在斗殴中将高甲打死,对其死亡所持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对郑某应以最后造成的结果即高甲的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郑某与高甲斗殴,确实有间接故意的过错,但郑某并未存心想杀死高甲,这从事后以为只是将高甲打晕也可以确实,所以不能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没有杀人故意,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郑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他没有杀人故意只有伤害故意,但结果是导致高甲死亡 郑某对高甲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郑某行为可分为两段,将高甲__致死时,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而抛尸悬崖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非法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活体的人,而抛尸悬崖的行为对象是尸体,因而郑某此行是对象认识错误 在主观上郑某确实有杀人故意,但在客观上抛尸悬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至多只是侮辱尸体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还是服从客观较为合适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限度。本案中高甲拿匕首追砍郑某,意图只是将郑某伤害,而郑某防卫时将高甲打死本来就是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抛尸悬崖的行为为其吸收
本案实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梁某对因花盆坠落所受的伤害承担证明责任 梁某应承担证明郑某对于该侵权行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郑某应承担证明自己对该侵权行为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属于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属于过失犯罪,减轻刑事责任 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属紧急避险的正当行为 构成抢夺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妇女沈某的轻伤郑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强奸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非法监禁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拐卖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林乙逃走的行为,林乙和包某构成共同犯罪
虽然甲某引爆的炸药包没有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仅造成两人轻微伤,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甲某构成犯罪既遂 如果甲某引爆的炸药包没有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仅造成两人轻微伤,则甲某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中甲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 本案中甲某的行为转化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强奸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非法监禁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拐卖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林乙逃走的行为,林乙和包某构成共同犯罪
赵某构成抢劫罪 钱某构成诈骗罪 陈某构成贪污罪 陈某还构成窝藏赃物罪
甲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甲某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甲某还犯有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甲某指使他人将H某绑架并活活打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郑某行为可分为两段,将高甲__致死时,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而抛尸悬崖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非法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活体的人,而抛尸悬崖的行为对象是尸体,因而郑某此行是对象认识错误 在主观上郑某确实有杀人故意,但在客观上抛尸悬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至多只是侮辱尸体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还是服从客观较为合适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限度。本案中高甲拿匕首追砍郑某,意图只是将郑某伤害,而郑某防卫时将高甲打死本来就是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抛尸悬崖的行为为其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