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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施工单位对商品住宅的保修期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向商品住宅买受人履行保修义务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向商品住宅买受人履行保修义务 因商品住宅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责 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销售的商品住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商品住宅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权属证书 治安责任保证书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 商品住宅的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存续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工程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承诺书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向商品住宅买受人履行保修义务 因商品住宅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施工单位对商品住宅的保修期 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销售的商品住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商品住宅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向商品住宅买受人履行保修义务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的保修期自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接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主张退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商品房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住宅功能保证书》 《住宅环境保证书》 《住宅寿命阐明书》 《住宅使用阐明书》
《住宅功能保证书》 《住宅环境保证书》 《住宅寿命阐明书》 《住宅使用阐明书》
《住宅环境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寿命说明书》 《住宅功能保证书》
《住宅功能保证书》 《住宅环境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寿命说明书》
《住宅平面示意图》 《住宅立面示意图》 《住宅剖面示意图》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施工单位对商品住宅的保修期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向商品住宅买受人履行保修义务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向商品住宅买受人履行保修义务 因商品住宅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责 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销售的商品住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商品住宅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空气质量认证书” “家电使用说明书”
《住宅平面示意图》 《住宅立面示意图》 《住宅剖面示意图》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A和B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装修说明书》 《住宅使用保证书》 《住宅维修保证书》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使用保证书》《住宅质量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