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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成为可能,产生了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器官进行处理的权利。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查会议起草的《统一组织捐献法》规定:“任何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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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胞移植  组织移植  人工器官移植  异种器官移植  具有特定功能的人体器官的全部或部分移植  
人体细胞移植  角膜移植  骨髓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  以上都适用  
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医用耗材费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  
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保存和运动人体器官的费用  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医用耗材费  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  
科技进步对法律制度的变迁有较大的影响  人权必须法律化才能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  人权归根结底来源于国家的承认  器官捐献是一种自由处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利用人体细胞克隆组织或器官,可能消除人体器官移植中排异反应。   利用人体细胞克隆组织或器官,能解决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严重缺乏的难题。   克隆是不经过受精而获得新个体的方法。   克隆是通过有性生殖产生出动植物个体或群体。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依法给予处分  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以上均是  
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家庭经济情况  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经1/2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人体器官的捐献制度  人体器官的移植制度  人体器官的活体解剖制度  以上都是  
科技进步对法律制度的变迁有较大的影响  人权必须法律化才能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  人权归根结底来源于国家的承认  器官捐献是一种自由处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从事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广告宣传  参与捐赠器官的分配  参与死后捐赠器官患者的抢救  参与死后捐赠器官患者的死亡判定  接受提供应用于器官移植的器械,药品公司的馈赠  
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职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成员由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组成  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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