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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I行开出得信用证中包含了非单据条件, 受益人与议付行可以视此条件不存在, 不予理会。 因此I行应该付款 不对, 既然它授权议付行议付, 它就应该在议付行议付之后支付款项 不对, 它制定得信用证条款过于苛刻, 因为受益人与议付行无法控制邮程得具体日期, 很难达到这个条款得要求 对, 受益人没有履行信用证项下得全部义务,议付行不应该议付
议付银行应取消议付,并向受益人追索已议付的5万英镑的货款 开证银行对已议付的5万英镑仍应偿付,但其余5万英镑应立即失效 因在撤销通知到达前已部分议付,故本证仍然全部有效 开证银行撤销信用证的通知应经卖方同意方可撤销
议付行应取消议付,并向受益人追索已议付的5万英镑货款 开证行对已议付的5万英镑,仍应偿付,但其余5万英镑立即失效 本证在撤销通知到达前已部分议付,故本证仍然全部有效 需经受益人同意后信用证才为失效
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可对议付行是追索权 可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可开证申请人不具有追索权
停止对外付款,或只付相符部分的款项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如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 开证行与受益人联系,允许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更改单据 凭议付行出具的担保付款,保留追索权
保兑行可以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索回已经议付得款项 保兑行不能让出票人及/或善意得持票人负责它在审核单据上得错误 保兑行已经审单并且议付了款项, 开证行无权拒绝收单 因为保兑行已经议付款项,开证行应该首先征询申请人得意见, 才能决定就是否拒单
I行得做法就是正确得, 因为单证不符,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下得付款承诺 A行得做法就是错误得, 既然单证不符, 就不应该议付单据, 即使就是在保留/赔偿担保项下也不可以, 因为风险太大 I行得这种做法最终将导致它必须履行在信用证下得付款 A行既然被授权为议付行,它就可以议付相关单据
I行已经指出单据存在不符点, 并告知保存单据听候处理。因此在付款日, 如果开证申请人不能向I行提供资金,I行可以拒付 单据存在不符点, 因而将视为按托收方式处理, 从而适用 URC522 I行按照相关规定发出了拒付通知, 并洽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在收到放弃不符点得通知时,I行愿意按照客户得要求,向议付行发出接受通知, 同时告知付款日期。 在提供了该通知后,I行就承担了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得义务, 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就是否提供了相关资金 只要开证申请人表明接受不符点单据, 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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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可对议付行行使追索权 可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对开证申请人不具有追索权
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 如果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则开证行必须接受该不符点并向受益人付款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对议付行行使追索权 可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对开证申请人不具有追索权
600号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明确其为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 600号将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600号细化了拒付时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并规定拒付后若开证行受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关于可转让信用证,600号明确了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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