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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下列关于房屋登记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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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30个工作日时限内,将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两倍  公告时间不计入《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时限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中介服务性收费  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  住房登记一套住房为一件,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30个工作日时限内,将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两倍  公告时间不计入《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时限  
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工作  及时更新查询设备  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  
公告不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  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仍未解除,抵押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上进行注销即可,无须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因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对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同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是对可能存在异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的行为  公告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  通过公告征询异议有利于房屋登记机构及时发现问题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不予登记  申报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不得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物权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属于我国的根本法,其效力高于《房屋登记办法》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均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  《物权法》10条的规定在内容上并不确定,属于准用性法律规则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作出的,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  产权管理机构的他项权利登记主要是抵押权登记,还有很少量的典权登记  
房屋收益权登记  房屋抵押权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  房屋查封登记  地役权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  地役权登记  房屋抵押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总登记  
预售人和预购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入不得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由于直接代为登记的房屋权属状态不明,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直接代为登记,应按正常的登记程序进行  由于直接代为登记的房屋权属状态不明,应及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予登记的,自申请受理时发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印发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属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属于房屋初始登记  房屋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抵押权登记  房屋使用权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  地役权登记  房屋其他登记  
公告不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  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仍未解除,抵押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上进行注记即可,无须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因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对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同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或土地灭失、放弃房屋所有权等情形,导致丧失房屋所有权等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房屋所有权或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或土地灭失、放弃房屋所有权等情形,导致丧失房屋所有权等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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