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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民主决策方法 居民委员会应当服从政府或部门的指令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不设区的审、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会议可以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可以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收益单位筹集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搬销、规模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 居民委员会委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派1名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委员会任期为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可以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收益单位筹集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合并或分设 居民委员会的规模调整由居民决定 家属委员会的撤销无需经过其所属社区同意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及用房应由社区居民会议统筹解决
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