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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敲诈勒索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构成盗窃罪 刘某不构成盗窃罪 赵某构成抢劫罪 赵某不构成抢劫罪
张某与刘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赵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张某,2003年8月出生,某大学一年级新生 陈某,2005年12月出生,靠自由写作为生 李某,2005年6月出生,某培训机构老师 赵某,2000年8月出生,某工厂工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
董、王、苏三人的犯置情节显著轻微,宣告元罪 董、王、苏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判处拘役同时宣告缓刑 董宣告无罪,王、苏二人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董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王、苏二人宣告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与刘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张某与赵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敲诈勒索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表姐 新闻记者 有关证人 王某的辩护人
4年以上7年以下 3年以上5年零5个月以下 3年以上5年零7个月以上 3年以上7年以下
刘某构成盗窃罪 刘某不构成盗窃罪 赵某构成抢劫罪 赵某不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