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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设立的有关表述中,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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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为张三提供担保  为张三提供担保,必须必须经过股__会决议  张三可以参加表决  若所有其他股东都出席了会议,当李四、王五二人表示不同意时,大树公司不得为张三提供担保  
法院应当通知甲公司和甲公司的全体股东  张三和王五都有优先购买权  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对于约定抵债的李四20%的股份,人民法院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对于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不能由出资人自行约定  因为张三出资不实,甲公司不能依法设立  王五向李四的借款实际上是王五对公司的出资,王五对甲公司的应出资视为220万元  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已为公司债务设立抵押,视为已向公司出资  
对于李四转让的股权,张三和王五有平等的购买权,此约定无效  甲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可以自由转让,此约定有效  李四和王五的股权抵债协议使得王五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损害了张三的利益,无效  应当由李四和王五协商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股份比例购买  
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没有股东资格  张三仍有合法的股东资格,但应补交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已经实际出资的李四或王五有权要求张三退出公司  李四和王五对于张三的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没有股东资格  张三仍有合法的股东资格,但应补交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已经实际出资的李四或王五有权要求张三退出公司  李四和王五对于张三的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不能由出资人自行约定  因为张三出资不实,甲公司不能依法设立  王五向李四的借款实际上是王五对公司的出资,王五对甲公司的应出资视为220万元  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已为公司债务设立抵押,视为已向公司出资  
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假设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有三人退出,则其余仍然能够共同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  张三认购了股份总数的10%、李四认购股份总数的5%、王五认购股份总数的 3%、刘六认购了股份总数的7%、丁七认购股份总数的9%,余下的部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公司设立时候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必须有三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张三在公司成立一年后才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李四在任职满一年后才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王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赵六在离职一年后方可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对于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不能由出资人自行约定  因为张三出资不实,甲公司不能依法设立  王五向李四的借款实际上是王五对公司的出资,王五对甲公司的应出资视为220万元  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已为公司债务设立抵押,视为已向公司出资  
李四、王五、丁、马六均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张三死亡  法院应当支持李四、王五的请求  法院应当支持马六的请求  如果张三被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推定张三的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王五将股权转让给周某,李四同意即可  张三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视为其同意王五转让该股份  张三具有优先购买权,王五应该将其股权转让给张三  张三出价比周某低,王五可以将该股权转让给周某  在张三、李四均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时,王五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周某。  
对于李四转让的股权,张三和王五有平等的购买权,此约定无效  甲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可以自由转让,此约定有效  李四和王五的股权抵债协议使得王五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损害了张三的利益,无效  应当由李四和王五协商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股份比例购买  
对于李四转让的股权,张三和王五有平等的购买权,此约定无效  甲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可以自由转让,此约定有效  李四和王五的股权抵债协议使得王五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损害了张三的利益,无效  应当由李四和王五协商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股份比例购买  
张三仍享有地役权  王五和赵六共同享有地役权  赵六单独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消灭  王五单独享有地役权  
公司设立后,张三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其余三人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完毕,则张三应对其余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后,张三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则其余三人对补缴出资负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后,李四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被发现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李四补足其差额,张三、王五、赵六负连带责任  
法院应当通知甲公司和甲公司的全体股东  张三和王五都有优先购买权  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对于约定抵债的李四20%的股份,人们法院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没有股东资格  张三仍有合法的股东资格,但应补交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已经实际出资的李四或王五有权要求张三退出公司  李四和王五对于张三的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由张三和王五承担连带责任,李四承担有限责任  由张三和李四承担连带责任,王五不承担责任  张三、李四、王五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是有限合伙企业,张三、李四、王五均应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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