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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承销团由两家以上承销商组成,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完成工作 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资产评估报告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律师鉴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公开、公平、公正 在整个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周密计划发行方案和发行方式,灵活组织、严格管理、认真实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成本。股票承销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主承销商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给每一位投资者提供认购股票的机会
律师鉴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主承销商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股票发行人
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律师鉴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 法律意见书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法律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律师鉴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