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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的。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他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西方罗马帝国汇集的《学说汇纂》为对罗马法的无权解释 历史上,学理解释曾经在不少国家成为法律渊源 法定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活动的主要环节,是实施法律的前提,也是发展法律的一个方式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立法法》对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镇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决定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 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民主性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法律需要被解释,法律也必然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达出来,即法律规范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规范语句包括命令句和允许句
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形式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 道德对人的要求比法律高 权利是必须的,义务是可能的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