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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合伙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3月10日 2007年6月1日 2007年4月15日 2007年4月28日
甲、乙、丙均不得以劳务出资 甲、乙、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约定由甲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甲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除非另有约定,须经乙、丙一致同意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月 10 日 4 月 1 日 4 月 25 日 4 月 28 日
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甲、乙、丙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的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中乙以房屋作价出资的约定无效 合伙协议中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约定无效 合伙协议中,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