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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 1999年10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尚未盈利,乙、丙表示同意,甲便办理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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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合伙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乙、丙均不得以劳务出资  甲、乙、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约定由甲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甲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除非另有约定,须经乙、丙一致同意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甲、乙、丙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的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中乙以房屋作价出资的约定无效  合伙协议中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约定无效  合伙协议中,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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