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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区吊顶的耐火极限为0.25h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浓度为0.5kg/m³ 室外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为80s 预制干粉灭火装置工作压力为2MPa
干粉灭火系统按照灭火方式可以分为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是指将干粉灭火剂释放到整个防护区,通过在防护区空间建立起灭火浓度来实施灭火的系统形式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是指通过喷嘴间接向火焰或燃烧表面喷射灭火剂实施灭火的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用于保护甲、乙、丙类液体的敞顶罐或槽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适用于较小的封闭空间、火灾燃烧表面不宜确定且不会复燃的场合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 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应采用面积法
全淹没灭火系统中,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多套预制灭火装置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大于 0.65kg/m³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30s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60s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体积法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m/s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60s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 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 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地面面积的 15%, 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手持软管干粉灭火系统 固定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保护区吊顶的耐火极限为0.25h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浓度为0.5kg/m3 室外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为80s 预制干粉灭火装置工作压力为2MPa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 4 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 2s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1min。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和单元独立干粉灭火系统 普通干粉干粉灭火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和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管网干粉灭火系统 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 干粉炮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