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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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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主张破产程序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国内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管理人因解除合同产生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撤回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申请应向债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  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申请破产后  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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