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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买人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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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使用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说明书》  《住宅使用保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的保修期自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接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主张退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商品房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房屋所有权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土地使用权证书  
住宅使用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保修期等,保修期从完工之日起算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住宅使用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竣工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返本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没有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预购人应当在预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商品房预购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商品房预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商品房预购人应当在预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使用保证书》《住宅质量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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