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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对于工程主要部位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竣工验收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约定的日期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合格的日期
工程完工之日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竣工验收后30天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 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道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最后一个交工日期算起 自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之日算起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获得证书的工程范围 审查缺陷责任期工作的单位 工程交工日期及合同缺陷责任期终止日期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有关签字人
工程完工之日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竣工验收后 30天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将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而设置
成文日期一般标注于正文末尾右下方 某公文的成文日期可以写为“二零一一年十月三日” 成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位于正文或机关署名上方
工程完工之日 竣工验收申请之日 竣工验收之日 竣工验收后 30 天
统一规定的日期 最后交工的日期 最先交工的日期 分别自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的前提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按实际竣工验收日期起计算 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已经接受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工程设备无法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的前提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按设计竣工验收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间,承包人对已经接受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工程设备无法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缺陷责任期不同于国内施工合同所指的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缺陷责任的缺陷责任期开始表明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统一规定的日期 最后交工的日期 最先交工的日期 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竣工日期起计算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最后一个交工日期算起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