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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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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票据责任  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应向张某承担票据责任  乙公司不应向张某转让汇票  
自出票日期 5 天内提示付款  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  签发支票时用碳素墨水填写  
张某伪造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  某公司签发了一张以李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某伪造李某的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  陈某拾得一张以赵某为收款人的支票,陈某伪造了赵某的身份证向支付行提示付款,并在票据上签收  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公司在汇票上伪造丁公司的签章,并记载“保证”字样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05年10月30日,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于2005年9月1日因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陈某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陈某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后向银行提示付款,但要证明自己取得汇票的途径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付款日期为2005年4月10日,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丢失,乙公司于2005年4月1日通知银行挂失止付时,银行告知已向持票人付款,银行应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向丙公司支付了汇票金额,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的保证责任、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均解除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承兑,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乙公司由于接到央行指示,都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乙公司3日后再提示付款,银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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