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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合伙出资开办一服装加工厂,经乙、丙同意由甲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甲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乙、丙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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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为购置机器设备而向银行贷款  聘请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的丁作为服装加工厂主抓生产的负责人  为扩大生产规模在加工厂附近购置房屋  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振东羽绒加工厂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振东羽绒加工厂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合伙企业内部,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在合伙企业内部,乙、丙、丁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将该加工厂出售给丁  经乙、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直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将该加工厂抵押给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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