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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还需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可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予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期货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一律按偷税处理
产用金企业不通过黄金交易所,双方直接购销黄金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交易所资金清算到会员,实物负责到客户 黄金一旦提货出库,就不能再入库 黄金的运保费用目前为0.06元/克
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交割时采取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交易所中进行的货物期货交易的纳税环节为订立期货合约环节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和所有交易费用之和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的标准黄金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经营单位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
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时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时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交叉稽核通过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交叉稽核未通过,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因自然灾害损失的产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 购进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购进的同时用于集体福利和生产经营的不动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购进的用于免税项目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供货的会员单位 期货交易所 进货的会员单位 担保人
因自然灾害损失的产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购进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还需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可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予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期货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一律按偷税处理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的标准黄金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经营单位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
进项税额产生的人必须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进项税额产生的行为必须是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购进行为 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不需计算 进项税额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能抵扣的应税项目耗用的外购货物 购进或者接受的对象必须是货物和应税行为,否则不构成进项税额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货物期货交易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对非标准黄金免税;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 进口环节免税;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场内交易免税;会员或客户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 税票;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自然灾害损失的产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其在放弃免税权之前发生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