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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建设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后,及时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农用地;耕地;建设用地 耕地;农用地;建设用地 耕地;集体土地;国有土地 农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
土壤肥力 土壤结构 土壤污染程度 土壤侵蚀 土地面积
土壤条件指数 生态环境指标 农用地综合利用系统结构指数 农用地综合利用系统功能指数
粮食保证率 灌溉保证率 表层土壤质地 单位面积农用地固碳量 农用地临近水源水质指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土壤环境背景值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化为优先保护类 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平安利用类用地化为永久根本用天 永久根本农田应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建设工程不得占用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尾矿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矿渣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化为优先保护类 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安全利用类用地化为永久基本用天 永久基本农田应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农用地土壤质量 农用地区位条件 农用地肥力条件 农用地土地质量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的,要符合废水相关排放标准并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按照规定对碱性土壤等进行改良
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农用地转用管理 农用地分配管理 农用地审批管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