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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税款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缴清关税之日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可以扣除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内,应由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境地海关申报 海关需要对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管理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包括出口关税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 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自货物放行之日起 自货物申报之日起 自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起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应当自放行货物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指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指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 指缴清滞纳金之日起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出口关税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申请方可免征货物进出口环节的税金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5日内,应由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境地海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 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自货物放行之日起
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追征税款 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