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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是欺诈客户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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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  
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单独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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