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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为准确了解受检部位现状,必要时可采取仪器检测等技术手段 为防止财产损失扩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义务提出进一步施救措施建议,敦促,协助相关当事人制定抢救方案,避免现场损失进一步扩大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保险公估标的有关当事人收取或接受任何不当经济利益 必要时可以直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鉴定,检测,并对发现的疑点追查到底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发放"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机构向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本公司从业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前,应当到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该持有人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可以借助行政力量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取得中国保险业协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发放"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机构向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本公司从业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前,应当到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该持有人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取得一家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已经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取得一家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已经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开展保险公估活动,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开展保险公估活动,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忠诚于所属公估机构的利益,严守秘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担对公估业务涉及的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对外保密的基础上,可向双方当事人提前透露公估结论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提前透露公估结论
职业道德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公估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约束具有法律效力 职业道德是社会对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人们的一种特殊道德要求 是社会道德在保险公估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取得一家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已经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指引》是《守则》的制定依据之一 《守则》是《指引》的具体化 《指引》和《守则》在地位上是并列的,都是根据《保险法》制定的行为规范 《指引》对《守则》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