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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应按照正本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资金账簿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时购置自用房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以保险保障基金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基金买卖股票,按照1‰征收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免征印花税 机构法人买卖基金按2‰征收印花税 个人买卖基金按2‰征收印花税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除保险公司外的其他机构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应税合同的。
军队、武警__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外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财产所有人将教学设备赠送给学校所立的书据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农林作物保险合同 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收入暂免征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收入暂免征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0.1%的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买入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属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无息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抢险救灾物资货运凭证 出售标准住宅签订的购销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合同 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印花税的税率形式为定额税率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按金额比例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依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不征印花税 技术开发合同以报酬和研究开发经费的合计数申报缴纳印花税
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5元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可依法免征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免征印花税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暂不贴花 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签订应税凭证后,于凭证生效之日计税贴花 记载银行存款的日记账属于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贝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式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土地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需要交纳印花税 租赁合同免征收印花税 比例税率有五档分别为:1%、0.5%、0.3%、0.05%、0.03%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减征印花税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减征10%的印花税 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