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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灾民救助制度 灾害救助制度 灾后重建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在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通知乡镇政府对各区域内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账;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并将分乡镇的汇总表上报地级民政部门 地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表后7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的汇总统计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7日内,对重灾地(市)进行抽查、核实;根据抽查、核实情况填写汇总统计表,将全省汇总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并以政府名义上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请示
县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级民政部门上报民政部 省级民政部门通报市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通报省级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 地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形成本级灾民实际救助方案时无需借助地级民政部门的方案 省级民政部门对地级资料的汇总应在6天内完成 地级民政部门的灾民救助实施方案须上报到上一级民政部备案 省级民政部门的《灾民救助花名册》无须上报到民政部
应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倒损房屋的统计、核定工作 在2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账 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 将分乡镇的汇总表上报地级民政部门 在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
参照《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开展救灾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救灾应急响应情况通报灾区的省级民政部门 根据国务院指示或者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提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同财政部,两部在3天内完成拨付 根据省级民政部门的申请,及时拟订救灾物资调拨方案,组织物资及时调拨至灾区一线 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 地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
6月30日前 7月5日前 7月10日前 7月15日前
接到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7天内,对重灾地(市)进行抽查、核实 根据省级核定的倒损总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 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并将分乡镇的汇总表上报地级民政部门 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指导地方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过程中 灾害发生前至灾害结束后 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 灾害发生至结束期间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 地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省级民政部门对地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全省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民政部制定全国灾民生活救助计划,报国务院备案
发生突发性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不能越级上报灾情 地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当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12小时零报告带0度 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4小时需要向民政部报告最新灾情 民政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发《重要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并送有关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 国家民政部门 上级行政部门 当地行政部门
应由乡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内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 应在灾害过后的10天以内完成核定工作 建立恢复重建台账的时间可稍晚一些 上报地级民政部门的汇总表应具体到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