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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调解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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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过程中,须同时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裁定之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才能适用调解结案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制作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制作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不能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和必经程序  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实行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必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既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也可以解决民事或者其他争议  在行政复议中随时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性  
行政复议既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也可以解决民事或者其他争议  在行政复议中随时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可以应申请一并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性  
行政赔偿既可以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也可以税务行政复议和解  经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不需要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与申请人和解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不得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调解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签字不影响其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才能适用调解结案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制作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制作完成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基本的方式,以其他方式为补充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明。  行政机关复议行政案件可以调解结案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达成和解,并经复议机关准许的,行政复议终止  王某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直接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即可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不同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行进行的和解,一旦当事人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达成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书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由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复议审理程序,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可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和解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和解是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对和解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可以调解解决  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当事人之间签字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作出  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  行政复议调解书作出后盖上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  
行政复议案件不可以调解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不适用行政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将消失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与申请人和解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同其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不得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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