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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注射剂 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市场已有供应的品种 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本单位临床需要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假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劣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没收违法生产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假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为劣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的有效期均为 5 年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虑者销售, 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 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药注射液不得申报医疗机构制剂 品种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可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配制的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必须经过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获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可以在一定范围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 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该制剂所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该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有效期均为5年 医疗构制剂可以在本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患者销售,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市场已有供应的品种 中药注射剂 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本单位临床需要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发布广告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 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负责 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
该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该医院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如该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该医院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品种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