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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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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  
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  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达成与国际贸易惯例矛盾的贸易条件  合同中若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是具有强制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惯例主要是相关的国际协定,条框和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惯例分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和国际经贸惯例  如果一个国家不是一贯地反对则该国际经贸管理就是有效的  如果一个国家不是一贯地反对一项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则其便是有效的  国际经贸惯例只能基于当事人的明示同意才有效  
国际商业惯例是强制性的国际经济法律渊源  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不得对该商业惯例的内容进行任何的修改  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可以对该商业惯例进行增、改、删  
国际贸易惯例的强制性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非主权性  国际贸易惯例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  
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用某项国际惯例  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的惯例  所有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要求高于合同规定要求的  合同中规定与国际惯例相矛盾的  
前惯例阶段  后惯例阶段  惯例阶段  原则阶段  超惯例阶段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  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达成与国际贸易惯例矛盾的贸易条件  合同中若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是具有强制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惯例主要是相关的国际协定、条约和公约  
除非另有约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人明示表示同意  惯例一旦被当事人在合同中如以采用.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惯例是具有普约束力的商事行为规则  当事人适用商事惯例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就是法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  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  
惯例即是行业内的法律  惯例有强制性  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作不符合惯例的规定  法院会维护惯例的有效性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  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规则,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国际商业惯例是调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商业惯例具有强制性  
国际商业惯例是强制性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  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不得对该商业惯例的内容进行任何的修改  当事人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可以对该商业惯例进行增加、删除或改变  
国际贸易惯例制定的基础是多种国际贸易法律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较大的普遍适用性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国际贸易惯例时,该惯例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部门处理争议时要参照国际贸易惯例  
惯例即是行业内的法律  惯例有强制性  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作不符合惯例的规定  法院会维护惯例的有效性  
前惯例层次  后惯例层次  惯例层次  原则层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惯例》  《国际备用证惯例》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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