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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撤销、变更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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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  仲裁机构  公证机构  人民法院  
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又叫做“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法律效力  有显失公平的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  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的  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撤销的  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当事人只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撤销  对可撤销民事行为,应当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判决或裁决的形式作出  
对于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子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两年,逾期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时起算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权  
当事人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  当事人只可申请变更,不得申请撤销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变更、撤销权  
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的  显失公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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